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林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云南盛世汇嘉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XFGE6T。 法定代表人:杨超。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林蔚与被执行人云南盛世汇嘉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曲市劳人仲案字〔2020〕第1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林蔚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48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本院已将其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43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谢晓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