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钢跃,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代理人芦焕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8号。

负责人刘艳红,厅长。

委托代理人熊凡凡,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燕,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殷钢跃诉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当日立案。后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原告殷钢跃提起本案诉讼是希望借行政复议确定其档案托管机构,方便之后的民事维权。经核实,原告殷钢跃的档案托管机构现名称为湖北省公共就业创业指导与信息服务中心。原告殷钢跃认为已达到诉讼目的,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钢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钢跃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殷钢跃减半承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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