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建投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南城大街南侧、水厂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56539339G。
法定代表人:毛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魁,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三河市兴弘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南城大街南侧、水厂南路东侧A3-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8WWJE1E。
法定代表人:尹智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金龙,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明,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建投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兴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丽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建投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河北建投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北建投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文娜
人民陪审员 杨希亮
人民陪审员 纪 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