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文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袁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文肖与被告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文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共计10000元,并于2020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袁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宋文肖因需要购买汽车,经本村同学宋龙岗介绍认识被告袁超,袁超承诺能够购买到便宜的汽车。2019年12月31日宋文肖通过微信转账给袁超5000元,2020年1月2日再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袁超5000元,共计10000元,用于支付购买汽车的定金。后因没有成功购买汽车,袁超占用该10000元没有退还宋文肖,2020年1月7日袁超给宋文肖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宋文肖现金10000元整(壹万元整),袁超,4105221986××××××××,2020.1.7号。”2020年7月16日袁超通过微信给付宋文肖900元,2021年5月29日袁超通过支付宝给付宋文肖700元,下欠宋文肖8400元,袁超至今仍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微信转账记录2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袁超欠原告宋文肖10000元,已偿还1600元,仍欠宋文肖8400元未偿还,有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实,现宋文肖要求袁超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宋文肖要求袁超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过高,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袁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宋文肖8400元及利息(从2021年6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宋文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