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东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永安市,暂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海,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众,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自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户,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祥平,永安市天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东成因与被上诉人洪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东成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东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海,被上诉人洪自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祥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二审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30日,叶东成因洪自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洪自力于2021年3月3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叶东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洪自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鉴于洪自力撤回起诉,故一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洪自力撤回起诉;
二、准许叶东成撤回上诉;
三、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9175元,减半收取4587.5元,由叶东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175元,减半收取4587.5元,财产保全费1680元,由洪自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善坚
审判员 林玮玮
审判员 程哲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