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鹏宇塑料五金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幸福二路四巷11号。
经营者:古廷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李冠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李纪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鹏宇塑料五金加工店与被告李冠聪、李纪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鹏宇塑料五金加工店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鹏宇塑料五金加工店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鹏宇塑料五金加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鹏宇塑料五金加工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