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其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金贸国际7-2404。

法定代表人:陈慧东,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汪其松与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芈琼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其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芈琼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汪其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2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修协议以及补充协议;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8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芈琼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并签订补充协议。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并支付了8万元的装修款。自2020年12月开始被告关联公司逾期拖欠租金,已经构造成严重违约,多次沟通无果,造成原告装修损失。

被告辩称

芈琼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30日,原告汪其松与被告芈琼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廊坊开发区房屋交与芈琼公司装修,装修期限2个月,装修费用8万元,装修费根据装修进度分期支付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将房屋交付芈琼公司装修,至2020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8万元装修费,被告也完成了全部装修工作。

本案的装修合同,建立在一系列关联合同基础上,即原告与被告的关联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城小屋公司)签订运营合同,原告同意将其位于廊坊开发区房屋交给被告装修,装修完成后交由另一关联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屋智趣公司)进行出租经营。上述运营合同与本案装修合同、另案出租合同同时签订,互相关联。

本案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与被告和小屋智趣公司共同签订了本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了案涉装修费的支付步骤及金额。同时对运营合同中的租金支付进行了变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解除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并由被告按全部装修费赔偿损失有无事实法律依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通过签订合同建立了以装修房屋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与原告和被告其他关联公司签订的运营合同、租赁合同等同时签订,具有关联关系。但从在案证据分析,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支付了全部装修款,被告完成了所有装修工程,房屋已经交付出租,该装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已因履行完毕而不存在解除问题,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装修合同总金额赔偿因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金,该主张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虽然装修合同与租赁合同具有关联关系,但原告未能证明装修合同因租赁合同的订立而存在费用畸高等情形,并因此可以主张关联性赔偿的理据,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汪其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汪其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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