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应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凤,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生南南,男。 被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林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海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林,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尚应发诉被告生南南、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海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诉来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应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尚应发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国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东平 书 记 员 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