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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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住太原市。
申请人:李某1,住太原市。
申请人:李某2,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某与李某1、李某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8月6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申请调解;二、刘某已于2021年7月28日一次性赔偿李某1、李某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30000元(已履行);三、该起事故的车辆保险赔偿金归刘某所有,与李某1、李某2无关。车辆保险赔偿所需手续和程序需双方协助的,相互给予配合;四、双方就此事一次性解决,再无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刘某与李某1、李某2于2021年8月6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