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艳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502号。 负责人:李彤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春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在2021年8月25日上午9时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到预定的开庭时间原告刘艳春未到庭,故本案按原告刘艳春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艳春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刘艳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