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梅河口市。
被告:邹忠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鹏诉被告邹忠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鹏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鹏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