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百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鼎盛中心花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谭钰盈,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色市右江区三百秒广告经营部,住所,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东旦小区光华苑**楼右侧铺面div> 负责人:李娜,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耀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系李娜的丈夫。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百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易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色市右江区三百秒广告经营部(以下简称三百秒广告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28日到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三百秒广告经营部负责人李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耀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百易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百易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全面履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开始由广告制作业务来往,至2017年9月16日,共产生9263元的广告费用,双方口头约定付款期限为上诉人的上游客户支付项目款项后及时支付。至2017年8月23日,上诉人已支付3000元。2017年9月16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剩余的广告费,因上诉人的上游客户未及时支付故请求被上诉人适当宽限。但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要求不予理睬,找到上诉人的上游客户闹事,以及到上诉人处用偏激、威胁的语言,甚至人身攻击的方式威胁公司员工,使上诉人的企业形象、商誉受到了损害。2017年10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要求被上诉人在右江日报等报道前,登报后,上诉人及时结清欠款。之后,被上诉人未履行登报道歉义务。为表诚意,2017年10月17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支付了3000元费用,但被上诉人未履行其义务,并向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辩称
三百秒广告经营部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上诉人百易购公司尚欠广告制作加工费3263元,该事实双方均无争议,一审法院认定准确;(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与上诉人的上游客户无关,双方也未约定付款期限为上诉人的上游客户支付款项之时。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向其支付劳动成果时全额支付广告制作加工费,但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无奈才诉至法院。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全面履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登报道歉属于名誉侵权纠纷,与本案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并案处理,且上诉人在一审时并未提起反诉,其在二审提出缺乏法律依据;(2)因上诉人拒不支付制作加工费,被上诉人才按照上诉人的要求签署了《协议书》,但是,被上诉人在追讨欠款的过程中没有实施诽谤、诋毁等损害上诉人商誉的行为,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登报道歉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三百秒广告经营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承揽费32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原告三百秒广告经营部诉称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广告等业务,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经结算,双方于2017年10月9日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广告等业务款项6263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10月15日仅支付原告3000元,尚欠原告3263元加工费至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该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承揽费326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被告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该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广西百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百色市右江区三百秒广告经营部广告制作加工费326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西百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被上诉人三百秒广告经营部为上诉人百易购公司加工制作广告等业务,2017年10月9日,经双方结算,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6263元加工费未支付。2017年10月17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元后,未支付剩余款项,并以被上诉人催款损害其声誉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在右江日报登报道歉后才支付剩余加工承揽费。因上诉人一直无理推脱使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被上诉人遂诉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三百秒广告经营部为上诉人百易购公司加工制作广告等业务,双方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在三百秒广告经营部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百易购公司应依约支付报酬。2017年10月9日,经结算,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确认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广告等业务款项6263元。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于2017年10月15日仅支付3000元,尚欠被上诉人3263元加工费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该款的民事责任。对于《协议书》约定由三百秒广告经营部登报向百易购公司道歉部分,因双方未就登报内容协商一致,故三百秒广告经营部无法履行,且是否登报道歉不能否定百易购公司欠付加工费的事实,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故三百秒广告经营部请求百易购公司支付加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上诉人百易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西百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隆文雄 审判员 郭承峙 审判员 吴文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