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乐欣通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村。

法定代表人:杨文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远东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工业园区亮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齐树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乐欣通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远东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法院缴纳执行费20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房屋34处,已对该34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系轮候),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20台,已对该20辆车采取了查封措施(系轮候),其中18辆车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1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1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查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远东工具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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