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5E72K)。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南坛村五组51号。

法定代表人:吴世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祥,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瞿鑫,男,身份信息不详,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瞿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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