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翔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红门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南。

委托代理人:陈军,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燕芳,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龙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银山工业区南区第一排E座。

法定代表人:刘满杰。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6月4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365417.1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33601元,且本案执行费360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3435072.17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本院作出如下处理:

本院另案已处置被执行人东莞市龙吾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案分配到案款34218元。该款扣除执行费400元后,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成翔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案款33818元(含诉讼费33601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1973执95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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