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冠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被执行人:化州市汇富房地产开发有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颜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冠霖与被执行人化州市汇富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粤098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但其既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
二、2021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车辆进行网络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四、2021年4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五、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车辆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据及法律效果,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本案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完毕,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粤0982执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家明
人民陪审员 黄梦烨
人民陪审员 周文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