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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