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汪岁五,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小学文化,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甘050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岁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9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宣判后,汪岁五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天水监狱于2021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岁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的奖励,并被评为2019年度、2020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家属代其已于2018年12月13日缴纳罚金7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甘肃省罚没款非定额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岁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岁五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袁润花 审 判 员 赵 冰 审 判 员 宋一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唐 瑞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