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麻刘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被告:李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审理经过
麻刘山与李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麻刘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麻刘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麻刘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麻刘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