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晴,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武强县,现住武强县。
被告:刘思梦,女,汉族,武强县人,现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李晴与刘思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晴于2021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晴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