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吉祯,男,****年**月**日出生,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王文花,女,****年**月**日出生,住惠民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鲁1621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扣押了王文花所有的“济南木兰”电驱动三轮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张文花所有的“济南木兰”电驱动三轮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解希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