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北门大街314号铁塔办事处院内205室。
法定代表人:何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琳,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萍,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霍兰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王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兰天、王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霍兰天、王培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