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374105249X1。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某。
被告:李某,山西省右玉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李某已归还全部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缓交),由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