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丛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褚邱村。
被执行人:秦进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赵县高村乡西江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丛丛与秦进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秦进朝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6E2S6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到期自动解封。
二、限被执行人秦进朝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法院,逾期不交,法院将依法处理。
三、在查封车辆到期之前,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应当在查封结束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