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宁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洛宁县永宁大道北侧(名门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3176860717。 法定代表人:朱国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国涛,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治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洛宁县长水镇长水村。 被告:孟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宁 县上戈镇南丈村。 被告:张翠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宁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宁兴福村镇银行)与被告王治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宁兴福村镇银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宁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6.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