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阚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陆成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孙晓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阚长军与陆成东、孙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成东、孙晓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铁生 审 判 员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侍海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董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