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回祥,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吉木乃县。
被告:魏宏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回祥与被告魏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马回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回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回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