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李四社,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执行人何润润,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

审理经过

郝涛申请执行李四社、何润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7)甘1202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甘12执他3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202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权利人郝涛请求被执行人李四社、何润润给付借款329800.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四社、何润润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李四社、何润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郝涛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四社、何润润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郝涛申请执行李四社、何润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李四社、何润润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旭东 审 判 员 马 高 审 判 员 能继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沛平 书 记 员 蒲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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