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郓城中运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政府驻地大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58921490Y。 法定代表人:李洪德,经理职务。 申请人:解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中运通公司员工,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金沙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五龙街道幸福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E6QER4。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鲁1725财保3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金沙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波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或其它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金额为30万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山东郓城中运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解洪刚申请对被申请人金沙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波的上述财产解除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郓城中运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解洪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沙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波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30万元的查封、冻结。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福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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