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清雷,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都龙,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浮山县晋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浮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卫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清雷诉被告都龙、浮山县晋龙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清雷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清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王清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