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清雷,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都龙,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浮山县晋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浮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卫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清雷诉被告都龙、浮山县晋龙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清雷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清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王清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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