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保国,男。

被告:谭安华,男。

审理经过

原告李保国与被告谭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保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保国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850元及利息(月息1%);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谭安华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谭安华在邵阳县承包扶贫建筑工程,其雇请原告李保国等人在该工地上务工。完工后,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全部工资。2016年12月1日,原告李保国向被告谭安华催要工资,被告向其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850元,但未约定还款日期。之后,被告未付工资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国受被告谭安华雇请,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被告要求提供了劳务,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立即支付下欠劳务报酬的民事责任。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未有约定,原告也未提供催收欠款的具体时间,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谭安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保国支付劳务报酬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每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谭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