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龙祥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宏意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善勤,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军,辽宁金普新区竣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柏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龙祥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柏晓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482元,执行费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268元,需按照比例扣除执行费10元,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