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李翔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郭志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郭志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郭志家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洪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关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