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系原告于某某之子,汉族,****年**月**日出生,沂水县。 被告: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沂南县。 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负责人:国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员工。 经查:2020年8月16日18时,原告骑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沂水县许家湖镇长乐社区门口处左转弯时,与被告韩某某由东向西行驾驶其鲁Q*****号轻型厢货式相刮碰,致原告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沂水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临沂市中心医院治疗8天。被告韩某某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赔偿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8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共计104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至原告在山东农村信用社*******************账号内; 二、被告韩某某曾给原告于某某垫付费用1万元,原告于即日退还被告韩某某9000元,余款1000元作为韩某某给予原告于某某的补偿款; 三、本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互不追究; 四、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晓霞 书 记 员 张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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