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孟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远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星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泽玉之子):高永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泽玉之子):高永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泽玉之子):高永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泽玉之女):高永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本案上诉人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蔺家坡134号。 法定代表人:黎谊,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强,该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凯东,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孟平、高远江、李星珍、高永福、高永其、高永祥、高永芳因与上诉人赵绍珍、被上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7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上诉人高泽玉已于一审宣判前死亡,本院依法通知高泽玉的法定继承人李星珍、高永福、高永其、高永祥、高永芳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孟平、高远江、李星珍、高永福、高永其、高永祥、高永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孟平、高远江、李星珍、高永福、高永其、高永祥、高永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孟平、高远江、李星珍、高永福、高永其、高永祥、高永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李孟平、高远江、李星珍、高永福、高永其、高永祥、高永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唐 妍 审 判 员 张瑛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晓梅 书 记 员 王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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