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被申请人:张波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被申请人:临澧县赛唯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文化街社区居委会文化街县三中旁。

法定代表人:张波涛。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喜平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波涛、临澧县赛唯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33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波涛、临澧县赛唯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3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郑喜平名下位于津市××路××组××35区128栋502房;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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