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94336X。
负责人:罗旌安,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绿园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霞鹤村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15316640F。
法定代表人:陈清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伟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夏秀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陈清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绿园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潘伟中、夏秀林、陈清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闽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号:(2020)闽04民初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绿园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潘伟中、夏秀林、陈清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47815.37元及相应利息。
答辩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以被执行人现就本院执行异议案件正在省院复议为由,申请暂时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闽04执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