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朱万秋,男,****年**月**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刘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职业不详。
审理经过
王文有与朱万秋、刘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王文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文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