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明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陈兴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明阳诉被告陈兴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明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