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天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先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程青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天吉与被告石先得、程青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彭天吉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天吉撤回对被告石先得、程青松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天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天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