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申请执行人:廖桥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现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申请执行人:廖桥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廖南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冯炎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树花等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0229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64500元及诉讼费3688.2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其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2059.03元,已划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59.03元。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辖区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翁源办事处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炎红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辖区翁源县坝仔镇辉星村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该村民委员会出具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的证明。 五、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冯炎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廖南芳等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表示,既然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执行到2059.03元,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对被执行人冯炎红的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冯炎红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到2059.03元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何高兴 审判员 张瑞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