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树林,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恩华,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系被告王有东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陈树林与被告王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7000元,利息99960元,本息合计246960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6年3月9日向被告转款50000元、3月10日向被告转款50000元、3月12日向被告转款47000元,共计147000元,约定按月息两分计算,未出具书面借条。借款后,被告按月利率2%偿还利息至2018年7月,借款本金分文未还。现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有东辩称:涉案147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与前妻丁小爱偿还被告的债务,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虚假,被告与原告既无借款的合意,也没有签订借条,本案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的标的是原告陈树林与案外人丁小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该债权在夫妻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陈树林与案外人丁小爱为共同共有权利人。现原告陈树林仅以其一人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鉴于该案已经立案,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树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4.40元,减半收取计2502.20元,退还给原告陈树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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