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永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永祥与被执行人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执行标的为支付案款20328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1529执恢13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陈绍远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