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启龙,男,****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响水县。因犯抢劫罪,分别于2006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分别于2017年7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9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9月29日被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11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1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刑诉〔2021〕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启龙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中止审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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