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宁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王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袁宁江与王光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光海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宁江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宁江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