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晓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东街康民巷37号。

法定代表人:苟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晓龙与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7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晓龙壁挂炉安装费用3780元、逾期办证违约金871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120.0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川市兴庆区XX室房屋,本院已于2021年7月22日轮候冻结上该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请申请执行人于到期前十五日内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继续冻结造成冻结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89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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