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案外人:丁宝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7××××××××,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2号楼*单元*层*号。 原审申请执行人:王艳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59××××××××,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东路6号楼*单元*层*号。 原审被执行人:杨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53××××××××,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2号楼*单元*层*号。 原审被执行人:丁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78××××××××,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东路54号楼*号-*。
审理经过
原审案外人丁宝宁与原审申请执行人王艳荣、原审被执行人杨敏、丁科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辽038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宿 锋 人民陪审员 吕丹宁 人民陪审员 兰瑞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