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杨华蕊,均系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申请人:韩柳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华与被申请人李慧、韩柳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做出(2021)鄂0202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3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冻结了被申请人韩柳生的银行账户存款420873.50元[账号:62×××15(418010126209283953)]。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华于2021年5月6日申请解除对上述查封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韩柳生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银行账户存款420873.50元[账号:62×××15(41801012620928395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