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群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隋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群英与被申请人隋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隋杰民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刘群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春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