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支七路东毅刚房地产综合办公楼1号1-1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淼,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桂莲,女,生日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桂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桂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